Arts as object of taste

藝術即品味的對象

休謨 ─── 藝術即品味的對象


        大衛.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是個成就卓越的蘇格蘭哲學家,最為人所知的地方即他身兼經驗主義論者與懷疑論者兩種身份。關於藝術,休謨並不重視對藝術的詮釋,探索是否有所謂客觀的標準能夠用來評價藝術品的優秀,才是他所關注的對象。

        休謨提供我們一個二律相悖的理論過程,也就是一對概念各自宣稱其主張是真理,不過兩個概念間似乎並不相容。從一個角度來說,多數人相信要對藝術品的品質做出評鑑,是有其可能的。當我們拿一個偉大的藝術品,以蒙娜麗莎(Mona Lisa)做例子好了,與一幅只有怡情作用的作品例如洛威(Norman Rockwell, 1894-1978)的畫作做比較時,客觀而言,大家普遍同意達文西(Leonardo da Vinci, 1452-1519)的繪畫比洛威的好。休謨還引用作家如歐巨畢(Ogilby)與米爾頓(Milton),和班揚(Bunyan)與艾狄遜(Addison)之間的比較來解說。針對這些實例所做的思考,休謨迫使我們承認藝術評鑑的客觀標準是存在的。

        不過,休謨二律相悖論的另一端則起源於以這種評鑑為基礎所作的思考。他聲稱評鑑的關鍵除了感受之外,沒有其他東西了,套用他的話:一件藝術品是否實際會影響到觀者的情感(sentiments)乃是藝術評鑑的基礎所在。依靠對「感受天生平等」論的信任,休謨推論評鑑不過是一種對作品的特殊反應的表達罷了。因為這個論點指出個人的感受只為個人所有,不受到其他人的矯正。延續這樣的論點,則客觀的判斷標準就無法成立,這樣的觀點與之前所謂有客觀標準當然是兩相矛盾的。

        為了解決這個兩難推理,休謨主張人類本性有如不具理性的經驗事實一樣,人類本性的組成的方式使得某些藝術品具有某些特徵,而這些特徵恰好可以愉悅所有的人類。我們共同對某些藝術特質的敏感性,證實有所謂人類全體一致的協議存在,這個協議表明有些藝術品的確比其他藝術品更美,因此具有客觀性。

        雖然休謨努力將美學評鑑建構在一致的人性基礎上,但是他仍然承認某些美學爭論還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但他又如何來說明這些美學上的不一致性呢?休謨在此被迫將原因訴諸於個人的心理構造或是共享的文化偏好,認為是這兩者之一干擾了個人欣賞精緻藝術之美的原屬天性,以致只有那些具有「強烈的感性,能與細緻情感相應合,能透過練習改善,透過對照而漸趨完美,而且能免於偏見之弊」的人才能辨識出有哪些特質能夠成就一個好的作品。因為無法將客觀性設定在藝術品本身,休謨因此決定只有某些人具有這種資格,只有他們的評鑑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