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s as significant form

藝術即有意涵的形式

貝爾 ─── 藝術即有意涵的形式


        克利夫.貝爾(Clive Bell, 1881–1964)兼有藝術評論家與藝術哲學家兩重身份,也是布魯斯柏里社交圈(Bloomsbury Group)中的一員,該社交圈集聚倫敦重要的藝術家與知識份子,較為人知者如小說家兼文學評論家維吉尼亞 · 伍爾芙(Virginia Woolf),與經濟學家凱因斯(John Maynard Keynes)。貝爾深受後期印象派畫作革命性的發展影響,亦試圖發展一種藝術概念,證明當代前衛畫作是真切且具有真正意涵的藝術。 

        《藝術》(Art)一書是貝爾深具影響力的著述,也是本章選集的出處,雖然該書旨在證明各種後期印象派作品形式的正當性,但卻有助於我們理解立體派對貝爾思考的影響。二十世紀初的前二十年間,巴布羅 · 畢卡索(Pablo Picasso)與喬治 · 布拉克(Georges Braque,1882–1963,法國畫家、立體主義代表)開創了立體派繪畫(見圖 Violin and Palette),其畫風以扭曲或簡化的技法呈現主題,偏離精確的寫實再現手法。當時許多知識份子跟貝爾一樣,認為立體派將引領繪畫的將來。

        然就藝術哲學而言,立體主義卻引發出一個難題。我們提過藝術以再現實物為目的的概念可追溯自柏拉圖,但立體派畫家意不在於精確複製實物,那藝術的真諦又是什麼呢?貝爾的解答為「有意涵的形式」,才是區別藝術作品與其他事物的特質。一件抽象的藝術品可以是藝術,因為它從觀者身上喚起一種特殊感覺,即審美的情感(aesthetic emotion),而根據貝爾的看法,係因畫中的線條、色彩的配置與其關聯形成有意涵的表現形式。他也以相同的手法來評定具象派的作品,當這些作品的形式特質形成具有意涵的形式時,即符合藝術的要求。但這也意謂,藝術的價值獨立於表現的內容和表達情感的能力之外。

        貝爾為藝術提出定義的嘗試可謂成就不凡,且此定義試圖容古納今,涵蓋偉大的古代鉅作與最近的前衛作品,他不只提供超越再現觀念的藝術概念,而且堅持藝術評論應立基於藝術定義的基礎上。因此,貝爾的藝術掙脫忠實呈現的美學價值,並以其定義的論理,來評述那些他認為無法創作有意義作品的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