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s as expression

藝術即表達

柯林烏 ─── 藝術即表達


        柯林烏(R.G .Collingwood, 1889–1943)的藝術理論有兩個論點鮮明的主張:藝術作品是純想像的事物,確實只存在於藝術家心中,以及藝術是藝術家情感的表達。

        第一個主張說明藝術物件是虛構實體,無疑是弔詭的。畢竟,這個世界似乎充滿大量的藝術品,如雕塑品、畫作、歌曲與影片等。為何有人仍聲稱這些物件不是實際的藝術品呢?

        要證實這個想法的可信度,我們可以想想交響樂曲。我們可能從收音機或 CD 上聽到一首交響樂,但我們不會說這個作品與我們正在聆聽的音樂一模一樣,因為作品本身超越任何可以將之呈現出來的特定演奏。小說也一樣。我能閱讀《戰爭與和平》這本書,但那本小說並不僅只有我讀的版本存在而已。那麼,我們又如何理解藝術作品的本質呢?

        柯林烏倡論的「藝術存於藝術家心裡」是這個問題的解答之一。如果作品是一個存於想像中的事物,我們就能了解作品與作品的各種實體表現形式之間為何不同,因為這些實體表現形式是藝術家使用的手法,引導他人體驗這個作品,也就是說,藝術家透過作品表達他們心中的想像。思緒上的交流只是隨之而生的產物,並非定義藝術創作的特徵。在這方面,柯林烏的理論基本上與托爾斯泰不同。

        柯林烏認為思緒交流是藝術品存在的附帶產品,原因在於藝術創作對他而言完全是一種自我確認的過程。如同《戰爭與和平》的作者一樣,他認為情緒在藝術創作上佔有關鍵性的重要地位。但柯林烏對情緒(emotion)的解讀與托爾斯泰大不相同。

        根據柯林烏所言,我們常對掌控我們的情緒全然不覺。我們知道自己感受到某種情緒,但我們常需要經由一個過程,經常屬於語言範疇的過程,讓我們了解這個情緒到底是什麼。舉例來說,若有人擦撞到我的車子,剛開始我可能只不過感到一陣混亂,直到我罵了那個駕駛一頓,表達了我的情緒,我才瞭解我正怒氣沖沖。透過怒氣爆發的手段,我發現自己的感受。

藝術家進行創作的路線也很類似:藝術家感受到某些情緒正在他們身上產生作用,因此藉由創作出來的藝術品,將自己的情緒實體化。我以怒罵來表達憤怒,而藝術家可以透過繪畫來表達,兩者的不同在於藝術家會探索情緒的獨特之處,視為特例,費盡心思去解讀這樣的情緒,例如是什麼讓這樣的憤怒成為特別的憤怒。藝術家不過是比一般人對解讀自身的情緒更有興趣罷了。

為此,柯林烏不認為常人視之為藝術創作的物質實體或事件是真正的藝術品,或是他所稱的「藝術本身」(art proper)。當然對感受藝術的觀者來說,物質實體扮演決定性的角色。但藝術的目的不在於進行思緒的交流;相反地,對柯林烏而言,藝術創作其實是一個過程,藝術家藉此表達自身的情緒;而與他人交流思緒不過是次要產物罷了。

另外,柯林烏也很注意真正的藝術性創作與其他物件製造形式的區別。為求區別,獨特性(individuality)又一次扮演重要角色;技工製造物件時,如一張床或一件洋裝,是以普遍性為訴求,藝術工作者則希望創造出具有獨特感的作品–就只有這麼一首詩,沒別的了。柯林烏從頭到尾都在強調藝術品獨一無二的性質,批判其他無法對此特性有所認識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