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s as exemplification

藝術即例示

古德曼 ─── 藝術即例示


        尼爾森.古德曼(Nelson Goodman, 1906–1998)於其標名為〈何時稱之為藝術?〉(When is Art)一文中,挑釁地提出一個論點,古德曼認為,藝術哲學的論述重心並非在於是什麼(what)讓物體成為藝術品,而應該著眼於物體在何時(when)成為藝術品。根據古德曼的看法,一件物品之所以成為藝術品,基本上並非是由其所擁有的某些特殊特質決定。事實上,該作品是在何種情境下完成以及當初所欲透過該作品達成的功能和目的,才是造就它真正藝術價值的關鍵。就此論點而言,古德曼是走實用主義(pragmatic)路線,他以一件作品被賦予的功能性來決定該作品的藝術地位。

        古德曼的這項論點是針對形式主義(formalism)所提出的反擊,貝爾所代表的形式主義觀點我們已在第十一章討論過了。形式主義學者認為,一件作品的內在性質,有別於該作品的非內在性質,而且只有這些內在特質才和美學相關。形式主義論者尤其主張,無論一件藝術品擁有什麼象徵特質,例如說對真實事物的再現,都和美學價值無關:一件將準確再現真實當作目標的作品,是沒有資格宣稱自己具有藝術價值的。

        古德曼針對形式主義的論點提出反擊,他認為所有藝術作品都有一些象徵特質,這些特質和它之所以成為藝術品有關(他迴避了藝術價值方面的問題)。古德曼中心論點指出:「例示」(exemplification)是一個普遍的象徵性質。當一件藝術作品不只擁有一個特質、而且還選擇性地指涉了(selective reference to)這個特質時,此藝術品就例示了這個特質。如此一來,雖然蒙德里安的畫或許是非再現、非寫實的,但仍呈現出或如陳列般展示出幾何構圖的性質,因為他的畫中有明顯的幾何及銳利的形狀,使觀者強烈感受到畫中的幾何構圖性。因此我們可以說,根據古德曼的觀點,一件藝術作品表現出它所例示的一種特質,但這僅止於隱喻層面。舉例來說,一件音樂作品可以例示悲傷,然而該作品本身卻不可能是悲傷的。

        然而,根據古德曼的論點,即使是號稱「非寫實」或「純粹形式」的畫作,也能具有象徵能力,因為,就和你在布店中所見到的布料樣品相同,每件畫作都例示了它所擁有的特質其中一些。藝術作品是在某種情境下進行例示,但這種能力並沒有把藝術品與其他物品區別出來,原因在於,例示能力是日常物品與藝術作品共享的特性。

        也就是說,一個物體之所以成為藝術品,必須如一個象徵符號那般運作,而且在某種情境下才能運作,但在其他情境下無法運作。古德曼曾嘲諷地舉例說明這點:一幅林布蘭的畫作是因為掛在美術館裡展示,才成為藝術品,「若是用來修補窗洞或當成毯子使用,」就不是藝術品了。這就是他為何堅持應重視作品的情境(when),而非作品本身所擁有的成分(what)。

        對於這個問題,他提出一些初步的解釋。古德曼認為,要成為一件藝術作品,必須具有五種特性:一、在結構(syntactic)及二、意義 (semantic)上應具備一定的密度(一件作品的結構差異,在象徵層次上事關緊要);三、相對充實性(relative repleteness)(一個象徵所包含的一切,是有符號上的意義、意有所指的);四、例示性(一個象徵符號作為其所擁有的一項特質的樣本);五、繁複的指涉性(一個象徵符號展演多重的指涉運作)。對我們的目的而言,上述這些細節相較於之前古德曼所提的基本要旨,並沒有那麼重要:以古德曼的觀點而言,藝術作品並不構成一個專門的物件類屬,雖然它們的確有某些特質使其不同流俗。嚴格來說,藝術品是我們以特殊的方式處理、對待的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