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s as institution

藝術即機構

迪奇 ─── 藝術即機構


        迪奇(George Dickie, 1926–)提出藝術的機構理論,其靈感來自於丹托 (Arthur Danto),此理論將藝術界視為能賦予物件藝術地位的機構。迪奇在本章選文中勾勒出這樣的概念,此文選自他於1974年出版的《藝術和美學》(Art and Aesthetic)一書。

        機構理論的前身「模仿」和「表達」理論,無法為藝術作品的定義提供充要條件,因而促使機構理論浮出檯面。模仿和表達理論的失敗 · 使許多藝術理論家轉而同意魏茲(Weitz)的主張:原則上,藝術是無法定義的。迪奇則相信撇開與魏茲意見相左這點不談,機構理論可以回答傳統上定義藝術的需求。

        藝術界的「官員」到底是依據什麼將物件判定為藝術品?此乃機構理論的主張。對迪奇而言,藝術界就是一個社會機構(social institute),像警察或教會,只不過它的運作是為了使某些藝術作品不朽。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條款,也沒有既定的社會角色,迪奇相信藝術界就跟其他規章明確的社群一樣,有清楚的歸屬性。藝術界是由從事藝術相關事宜的人集結而成的,包括藝術家、畫廊主人、評論家、藝術史家、藝術理論家等等。藉由展示藝術品、教授藝術等相關活動,這些藝術界的成員使藝術的社群機構長久運作下去。

        藝術界又是如何授與藝術地位呢?關於這一點,迪奇參考了丹托的建議,要我們想想杜象的作品《噴泉》(Fountain,見圖),就是一只杜象簽了「R.Mutt」、標上標題、送出去展示的小便斗。對迪奇和丹托來說,「噴泉」衍生出一個問題:這件一看就知道是男廁所配備的器具,要從哪裡判斷它其實是一件藝術品呢?迪奇認為是杜象的動作賦予了《噴泉》藝術地位,使它成為藝術品。杜象的動作代表藝術界,藉由他的簽名、命名和展示,使《噴泉》成為藝術品。正因為杜象的舉動,才使藝術界其他成員將這只小便斗視為藝術品。

        迪奇以範疇明確的社會機構中,權威人士如何行使權力,賦予特殊地位為例,來解釋藝術界成員如何賦予物件藝術地位。例如,公證人說:「我宣佈你們成為正式夫妻」,此時公證人即賦予一名男性丈夫的地位,一名女性妻子的地位(一般情況下通常是如此);亦即公證人在婚禮上有賦予兩個個體結合為配偶的權力。同樣地,迪奇認為杜象也藉著他的舉動,將一只物件變成藝術品。

        為了回應廣泛的批評聲浪,迪奇修改了對於藝術界如何賦予藝術地位的解釋,不過仍然保留理論精華:藝術品的藝術內涵並不是物件與生俱來的特性,也不是觀者能夠感知的,而是隨著此物件在藝術界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有的相對特性。迪奇和丹托的觀點都已成為當代藝術理論的討論焦點。正因為他們如此強調藝術界及藝術界在物件構成藝術品上的角色,他們兩人才能將藝術置於更寬廣的社會脈絡中,而不像之前傳統理論認知的那樣狹隘。